懲處
對於公務員違反品行規則的行為,政府非常重視,並時刻嚴格執行紀律處分。
公務員如在任何方面行為不當(例如:不遵守政府規例或訓令:其行為使政府聲譽受損等),會遭受紀律處分。
視乎政府的聲譽是否受損和受損程度而定,被裁定刑事罪名成立的人員,可遭受紀律處分。
對於輕微及個別的不當行為,例如上班遲到,當局可採取簡易式紀律行動,例如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
至於嚴重的不當行為或輕微但屢犯不改的不當行為,當局會採取正式紀律行動,視乎不當行為或刑事罪行的嚴重程度,可施以譴責、嚴厲譴責、罰款、降級、迫令退休或革職等懲罰。
當局會按照《公務人員(紀律)規例》載列的程序(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制定),向公務員採取正式紀律行動。至於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及某些級別的人員,則受有關紀律部隊的法例規管。
正式紀律行動的程序按照自然公正的原則進行。被控人員有權接受研訊,並有權就指控作出申述。紀律處分制度已有妥善的機制,確保懲罰公平合理。
假如當局認為有關人員在未裁定無罪之前繼續執行職務,將會有違公眾利益,可以飭令他在紀律處分程序未有結果前停職(即暫時停止執行職務)。同樣的停職安排也適用於正在遭受刑事檢控的人員。
除了規定可就不當行為採取紀律行動外,《公務人員(管理)命令》也規定當局可以採取行政措施,以公眾利益為理由,飭令有關人員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