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公務員事務局負責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管理和發展。其中三份重要文件:《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和《公務員事務規例》列出管理公務員權力的來源及執行管理工作的架構。
紀律部隊人員的品行和紀律,亦受到有關紀律部隊法例的規管。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是行政長官參照行政會議的意見根據《基本法》第48(4)條制定的。該《命令》列明行政長官有權根據該命令聘任、解僱和紀律處分公務人員、處理公務人員的申訴、制定紀律規例,以及把某些權力和職務轉授他人。
《公務人員(紀律)規例》是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制定的,並規管紀律處分的事宜及解僱公務員的程序。除了部分須受各有關條例管限其紀律的公務人員(主要是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外,該規例適用於其餘大部分公務人員。
《公務員事務規例》是行政長官制定或授權制定的行政規例。這套規例詳列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以及各部門或職系首長執行對公務員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權力、公務人員的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以及在紀律和工作表現方面應該符合的標準,是管職雙方在公務員的日常管理上主要的參考依據。公務員事務局會發出各種通告及通函,以對各條規例作出補充和闡釋。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獲得授權,可以修訂、補充、施行、解釋和批准豁免遵行《公務員事務規例》。
諮詢組織
香港現有多個法定及諮詢組織,包括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就有關公務員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
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以下簡稱"薪諮會聯合秘書處")為以下四個諮詢組織提供專責支援服務:
-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 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 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以及
- 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
該四個諮詢委員會分別就非首長級公務員、紀律人員、首長級及司法人員的薪酬、服務條件及薪俸結構的原則和措施,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及建議。
薪諮會聯合秘書處於2011年9月1日開始也為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支援服務。委員會就首長級人員離職後從事外間工作的申請,向行政長官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提供意見。委員會也就其工作發表年度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