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傷而退休的公務員可獲得的福利
如公務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期間因公受傷而引致退休或離職,可獲下列福利:
- 退休福利
- 如有關人員是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可獲即時發放根據有關的香港退休金法例規定的加額退休金。
- 按合約條款受聘的人員,可獲發放來自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以及按已完成的服務期(如適用)和未放取的例假計算的約滿酬金。
- 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公務員新入職制度下的新試用條款、新合約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人員,可獲發放來自強積金或公務員公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及按已完成服務期計算的約滿酬金(如適用)。有關人員亦可獲發放一筆相等於24個月最後月薪,另每喪失1%賺取收入的能力可再獲發1.8個月最後月薪。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補償程序下的裁決來釐定。
- 僱員補償
- 如該員是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或按個別聘用條款訂明可獲發額外退休金的合約人員),並因受傷導致永久性傷殘,可選擇領取:
- 根據有關的香港退休金法例發放的額外退休金;
- 或
-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補償金。
- 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公務員新入職制度下的新試用條款、新合約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人員,可獲發《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補償金。
- 如該員是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或按個別聘用條款訂明可獲發額外退休金的合約人員),並因受傷導致永久性傷殘,可選擇領取:
- 醫療及牙科福利 (如符合資格)
參考資料
-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