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公務員停職事宜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李家祥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關於公務員因接受紀律聆訊而被停職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過去五年內完成的個案而言,從當局決定展開聆訊至聆訊有決定的平均及最長時間,以及需要該段時間的原因;
(二)會否考慮檢討有關程序,規定紀律聆訊必須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完成;
(三)有否評估員工被長期停職或因其故意拖延聆訊程序而被長期停職,而期間仍支取半薪或全薪的情況,對有關部門的正常運作有何影響;及
(四)由二○○○年一月至今,在紀律聆訊後被辭退或強迫退休的公務員人數,以及經司法覆核後獲得復職的人數和他們取得的補償金額?
答覆:
主席女士:
個別公務員在面對刑事訴訟或紀律研訊期間,當局如認為有關人員在未裁定無罪之前繼續執行職務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可飭令他停職(即暫時停止執行職務)。
我們不會輕率採取停職措施。在作出停職決定前,我們會考慮的因素包括:有關人員被控的刑事罪行或違紀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他如果獲准繼續執行職務,可能再犯同類不當行為的機會有多大;暫時將他調往其他職位是否可行;以及公眾的看法。只有在把該員調往其他職位並不可行或不合適時,我們才會採用停職措施。
停職公務員如果被控觸犯可導致免職的刑事罪行或違紀行為,一般會被扣發半數薪酬。該員一旦被裁定罪名成立,而有關罪行嚴重程度可導致免職,當局即會扣發其全部薪金。
關於問題提及的四點,謹答覆如下︰
(一)由於擬備答覆的時間有限,我們只能提供過去兩年的數字。
在二○○○╱○一至二○○一╱○二年度,有二百三十一宗涉及停職的個案審結,完成紀律程序的時間平均約為九個半月。以需時最長的一宗個案而言,有關程序需時約二十個月完成。審結這宗個案所需時間較一般情況長,主要由於案情複雜,而當中涉及的特殊情況包括:有關人員在其所作陳述內所援引的法律依據帶來冗長的爭議;大量證明文件須予整理;以及須要審議眾多證人的證供。
(二)目前,紀律部隊員佐級及若干職級的人員受有關紀律部隊法例的紀律條文規管,其餘的公務員則受《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的紀律條文規管。
紀律個案的複雜程度,各不相同。於程序開始時便指定紀律研訊需時多久,並不可行。為確保程序恰當,有關人員必須得到公平聆訊,並有合理的機會為自己申辯。儘管如此,當局非常明白,市民普遍期望所有個案都會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
作為公務員體制改革的一部分,當局在二○○○年四月成立了公務員紀律秘書處,集中處理所有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辦理的紀律處分個案。由於秘書處採用簡化了的程序,處理個案的時間已逐漸縮短。過去,須要進行聆訊的個案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平均需時七至十八個月完成。經驗顯示,自秘書處成立以來,紀律處分個案都可以加快處理,並能符合自然公正原則。現今須要進行聆訊的個案,所需時間有些已縮短百分之三十即三個月以上,很多個案均可在五至十五個月內完成。在二○○一╱○二年度,秘書處審結了一百一十二宗個案,當中超過百分之八十是在十二個月內完成的。
我們會繼續努力確保把完成紀律程序所需要的時間,保持在合理範圍內,並根據經驗,進一步引入精簡程序的措施。
(三)員工停職對部門運作大致上不構成嚴重影響。當有員工被停職,有關方面定會另作安排,填補其空缺,不致引起重大問題。此外,停職可能造成的影響,應從以下角度着眼。我曾於上文強調,只有在不能或不適宜把有關人員調往其他職位,或不飭令該員停職則明顯有違公眾利益時,我們才會採用停職措施。在大多數情況下,被停職的人員都是由於涉嫌干犯性質和程度嚴重的刑事罪行或違紀行為,如果讓他們在未裁定無罪之前繼續執行職務,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可以舉例引證這一點的是,在截至二○○二年三月的十二個月內審結的個案所牽涉的一百零一名被停職人員中,七十一人(百分之七十)最終被免職。
(四)由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一百九十三名公務員經過紀律程序後遭撤職或被迫令退休。自二○○○年一月以來,並無任何人員經司法覆核後獲得復職。
完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