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至○九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今天(六月三日)公布該局已向四個公務員中央評議會的職方提出下列薪酬調整方案:
(a)首長級人員及高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加幅為6.30%,調整由二○○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b)中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加幅為5.29%,調整由二○○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及
(c)低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加幅為5.29%,調整由二○○八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上述向職方提出的薪酬調整方案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最近完成的薪酬趨勢調查所得的薪酬趨勢淨指標、經濟狀況、生活費用的變動、政府的財政狀況、職方對薪酬調整的要求和公務員士氣後,作出的決定。
發言人說:「向首長級和高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以及中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提出的薪酬調整方案,與相關的薪酬趨勢淨指標相同。」
發言人續說:「由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調高」安排,所以向低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提出的薪酬調整方案會被「調高」至中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
「調高」安排在一九八九年引入,根據該安排,假如低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低於中層薪金級別,視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低層薪金級別公務員的薪酬調整,會被「調高」至與中層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相同的水平。
「是否引用「調高」安排,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每一年在考慮該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時作出的決定。在二○○八至○九年引用「調高」安排並不表示日後的調整也必然採用同一安排,而職方亦不應抱有這種期望。」發言人說。
發言人續說:「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在二○○八至○九年度採用「調高」安排是建基於一個清晰的理解:倘若在下一次,或其後每六年進行一次的薪酬水平調查中顯示,某一公務員職位級別與私營機構相類人員的薪酬相差正╱負5%(包括因採用「調高」安排而增加的部分),有關公務員的薪酬便會按既定的機制調整(包括上調 或下調),使他們的薪酬返回上述正╱負5%可接受範圍的上限或下限。」
薪酬趨勢淨指標是透過在二○○八年薪酬趨勢調查中所得的相關薪酬趨勢總指標中扣減二○○七至○八年度公務員的遞增薪額的實際開支所得的。三個薪金級別的薪酬趨勢淨指標如下:
薪金級別 |
薪酬趨勢淨指標 |
高層 |
6.30% |
中層 |
5.29% |
低層 |
3.90% |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考慮職方就當局向他們提出的薪酬調整方案的回應後,就二○○八至○九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作最後決定。當局隨後會呈交有關建議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 准。
二○○八年六月三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