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避免或申報利益衝突的指引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批評指教育統籌局局長身為教育事務的最高決策官員,於去年十二月接受一間政府資助大學頒授的榮譽法學博士學位,存在利益衝突。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規定政策局局長及首長級官員須取得批准,才可接受政府資助專上院校頒授的榮譽學位,以避免引致利益衝突的情況;若有規定,當局在過去五年分別接獲和拒絕了多少宗申請,以及拒絕有關申請的原因;若沒有規定,原因為何;及 (二)有否就如何避免因接受政府資助專上院校頒授的榮譽學位而引致利益衝突問題,向政策局局長及首長級官員發出指引;若有,指引的細節;若否,原因為何及會否考慮制訂有關指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劉議員所提問題的第(一)及第(二)部分,現答覆如下: 目前,我們並沒有規定問責制主要官員須取得批准,才可接受政府資助的專上院校頒授榮譽學位。我們亦沒有在這方面訂定特定的指引供問責制主要官員遵行。然而,《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下稱《守則》)為主要官員提供了原則性的指引,訂明主要官員須: (1)確保在他們公職和個人利益之間並無實際或潛在的衝突〔《守則》第1.2(7)條〕; (2)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守則》第5.1條〕;以及 (3)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守則》第5.3條〕。 《守則》沒有盡錄主要官員每項可能採取的行動或應有行為。反之,《守則》提供在某些情況下恰當行為的規則和原則。至於未有訂明的情況,主要官員須根據《守則》內訂明的原則自行判斷,應採取何種最有效的方法去維護最高標準。如有疑問,主要官員應徵詢行政長官的意見〔《守則》第1.3條〕。 就公務員而言,我們亦沒有規定有關人員須取得批准,才可接受政府資助的專上院校頒授榮譽學位。然而,公務員須遵守當局就利益衝突所制訂的指引。在這方面,我們訂有清晰的規定,要求和提醒各級公務員必須時刻保持警惕,避免在公務與私人利益之間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的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若發現此等情況,有關人員必須採取行動,以避免或申報利益衝突。如有疑問,有關人員應徵詢上司的意見。公務員如未能適當地避免或申報利益衝突,可構成不當行為而遭受紀律處分。 有關利益衝突的通告載列了一些在公職與個人利益之間有可能引起利益衝突的常見情況。遇有通告內並未具體提及的情況,我們要求有關人員根據通告所訂的原則,謹慎行事。這些原則包括: (1)公務員在執行公職時,必須誠實守正、大公無私,維持高度的誠信標準; (2)不得把公職置於私人利益之下,也須避免陷於公職與私人利益互相衝突的處境; (3)不得因追求私人利益而妨礙其公職的履行,例如從事與所屬部門或有利益衝突的工作或業務;以及 (4)如公務牽涉私人利益,應避免參與有關的審議、決策、調查或執行工作。 除上述有關避免或申報利益衝突的指引外,通告同時載述身為上司的人員在處理利益衝突方面的責任和相關指引。我們要求各級身為上司的公務員保持警覺,留意屬下人員有否牽涉於利益衝突之中,一旦發覺任何利益衝突事件或接獲有關這類事件的報告,即查明是否確有利益衝突情況。他們應考慮相關的資料和因素(例如有關人員與有公務往來者之間的關係),以決定下一步行動,例如不讓有關人員參與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工作。上述管理措施和指引旨在維持公務員隊伍高度的誠信標準。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