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公務員擔任外間工作的規例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經昌議員就有關公務員擔任外間工作的規例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職公務員從事受薪兼職工作(包括長期和短期聘約)的申報、審批和續批機制;及
(二)按《公職人員薪酬調整(2004年╱2005年)條例》附表6第1部的公務員薪金組別劃分,過去三年,每季申請從事上述工作的公務員人數及其所屬政策局,當中申請被拒的人數及原因,以及現有從事此類工作的公務員人數及其所屬政策局?
答覆:
主席女士:
當局的回應如下︰
第一部分
(二)我們已就公務員擔任外間工作訂定有關規例,主要原則開列如下︰
(1)在要求公務員貢獻才能、精力和專心工作方面,政府任何時間均有優先權;
(2)凡可能影響有關人員的工作表現,或令其不能集中處理公務的外間活動(不論有薪或無薪),均須避免;
(3)公務員無權為幫補收入而擔任外間工作;
(4)公務員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才會獲准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擔任外間工作;以及
(5)專業或助理專業人員不得以私人執業或受薪僱員形式擔任所屬專業界別的受薪外間工作,除非有關工作屬教學性質或顯然符合公眾利益,而且部門首長已給予批准。
(三)公務員必須首先取得其部門首長批准,方可擔任受薪的外間工作。
(四)部門首長在審批有關擔任外間工作的申請時,必須考慮以下各點:
(1)外間工作會否由於時間、次數和歷時等問題而影響有關人員的工作效率;
(2)涉及的酬金相對於有關人員的薪金來說是否相當可觀,致令有關人員對其政府職位的興趣減低;
(3)擬擔任的外間工作,與有關人員作為政府人員所須履行的職務是否有衝突(或被視作存有衝突);
(4)擬擔任的外間工作會否令政府感到尷尬;以及
(5)擬擔任的外間工作是否符合上文第二段所述的原則。
(五)部門首長可隨時基於公眾利益而撤回批准有關人員擔任外間工作的決定。此外,所有獲准擔任外間工作的個案最少須每隔六個月再行檢討。部門首長批准有關人員繼續擔任外間工作前,須有充分理由相信該員工在日常工作上保持稱職和有效地履行職務。
(六)有關擔任外間工作的規例已向全體公務員廣布周知,違者可遭受紀律處分。在截至二○○四年三月的三年內,共有二十三名公務員因擅自擔任外間工作而遭受正式紀律行動。
第二部分
(七) 附件一表列出︰
(1)過去三年每個季度按局及按薪金組別劃分的申請擔任外間工作的公務員數目;以及
(2)申請被拒的宗數。
(八)二○○三年第四季獲准擔任外間工作所增加的個案主要屬票站及點票工作,原因是區議會選舉在該段期間內舉行。
(九)申請被拒的主要原因包括︰可能影響工作表現或效率(佔被拒個案約百分之七十)、與有關人員的公職或職位有實質或潛在的衝突(約百分之二十三)。
(十)以二○○四年四月一日為依據,共有五千四百三十二名公務員獲准擔任某些指明的外間工作。 附件二按局(包括轄下部門)及按薪金組別表列出有關的具體數字。當中有接近二千宗獲准個案屬於在輔助部隊擔任非全職工作,包括一千一百三十名人員擔任輔助警察隊的工作,四百四十名人員擔任醫療輔助隊的工作及四百名人員擔任民眾安全服務隊的工作。此外,亦有屬於一次過性質的外間工作,例如演講、協助政府舉行考試等。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