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浩園安葬政策
以下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在浩園土葬的殉職公務員,其骸骨須在安葬六年後撿掘,重新安放在園內的永久甕盎葬位,或於火化後安放在靈灰安置所的壁龕。然而,在執行最後職務時因英勇行為而殉職的公務員卻可在浩園永久土葬。最近有紀律部隊人員向本人反映,他們認為此安排把殉職公務員標籤為英勇和非英勇殉職兩類,而且六年撿掘骸骨的安排不單對死者不尊重,更令其親人勾起傷心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截至今年四月底,浩園一百一十個土葬葬位當中,已佔用的有多少個;
(二)既然當局現時已訂明公務員安葬於浩園的條件(即在執行職務期間受傷,非因本身蓄意的嚴重錯失而受傷,又或因職務性質受傷,以致死亡),當局為何仍然區別對待英勇殉職的公務員及其他同屬殉職的公務員;
(三)現時,把骸骨於安葬六年後撿掘並遷葬所涉的費用是由政府負責支付,還是由有關的家屬支付;及
(四)會否考慮取消區別對待的政策,並准許所有殉職公務員在浩園永久土葬;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先生:
「浩園」是政府於一九九六年在和合石公眾墳場劃出的一幅墓地,用以安葬殉職公務員,園內設有土葬葬位、金塔葬位及放置靈灰的壁龕。
公務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期間受傷,而且並非由於本身蓄意的嚴重錯失所引起而導致死亡,即屬「殉職」。經有關部門首長確認該員因公殉職,而其家屬亦提出要求,該殉職公務員可安葬於「浩園」。
由於可供土葬土地有限,自一九七六年起,所有位於公眾墳場的土葬葬位都須受六年撿掘骸骨政策規限。「浩園」是和合石公眾墳場的一部份,園內的土葬葬位均受到六年撿掘骸骨政策規限,意即在土葬滿六年後,殉職公務員骸骨即須撿掘及遷葬。遷葬地點可選擇在園內的永久金塔葬位,或於火化後安放在園內壁龕。二○○○年九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修訂了應用於「浩園」六年撿掘骸骨的政策,批准那些在執行最後職務時因為英勇過人的行為而殉職的公務員在園內得以永久土葬,而「英勇過人的行為」被定義為獲得行政長官追授英勇勳章的行為。至於那些因為英勇過人的行為而喪生或遇害並獲追授英勇勳章的市民,則可永久土葬於在和合石公眾墳場特別劃出的另一幅墓地,名為「景仰園」。
現就有關問題綜合答覆如下:
截至今年四月底,「浩園」的110個土葬葬位當中,已佔用的有28個,其中15個屬永久土葬;
根據法律意見,准許所有因公殉職公務員在公眾墳塲永久土葬,而不將同等安排應用於所有因公殉職的非公務員,可能構成歧視,並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當局於平衡過本港的土葬政策及土葬土地的短缺、有關國際公約及人權法案的條文,及在執行最後職務時因英勇過人的行為而殉職的公務員家屬的感受後,決定只有因「英勇過人的行為」而殉職的公務員,才可在「浩園」獲得永久土葬。當局無意修改現行政策;及
現時政府會向殉職公務員的家屬發放實報實銷的殮葬補助金,上限為55,500元。若於六年後骸骨須撿掘及遷葬,有關費用由死者家屬支付。如有需要,死者生前所屬部門可按家屬的要求提供協助,支付部分或全部費用。
二○○九年五月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