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公務員建屋合作社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鄧國威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世紀五十年代,政府推出公務員房屋福利計劃,容許公務員根據《合作社條例》(第33章)組成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批地和低息貸款,以興建公務員住所(公務員樓宇)。由於該類樓宇的業權屬合作社,個別單位的業主若要轉讓單位,須先徵得75%的社員同意解散合作社,以便為各單位訂立分契,然後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轉讓業權限制及繳付補價,才可自由轉讓其單位。另一方面,有不少公務員樓宇的業主年事已高、子女自立,欲搬到較合適及容易打理的居所,因而有意轉讓其單位或申請逆按揭,卻因無法徵得75%的合作社社員同意解散合作社而未能如願。此外,訂立分契及申請撤銷轉讓業權限制的手續亦需時甚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公務員樓宇的現行數目、名稱及單位的總數;至今有多少個合作社已經解散,並按解散的年份列出分項數字;
(二)鑑於香港市區土地短缺,資源須用得其所,當局會否考慮修訂有關公務員樓宇的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文,使公務員樓宇的業主更易於出售其單位,以便釋放該等地段作其他用途;及
(三)鑑於有公務員樓宇的業主表示,現時訂立分契和申請撤銷轉讓業權限制的手續繁複,需時甚久,當局會否檢討現行政策,協助有意進行分契的公務員樓宇的業主加快完成撤銷轉讓業權限制的手續,以便早日找到更合適的居所?
答覆:
主席︰
(一)本港共有二百三十八個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當中一百七十七個已解散。已解散的合作社的名稱及單位數目按其解散年份列於附件一。餘下六十一個未解散的合作社,其名稱及單位數目列於附件二。
(二)及(三)因應合作社社員的要求,政府於一九八七年推出機制(註1),容許合作社解散,並將樓宇及土地業權轉讓予個別社員。現時,合作社如得到百分之七十五的社員同意,可根據既定程序(註2)申請解散合作社。
已解散的前合作社社員在取得其樓宇及土地業權後,有關樓宇會以法定押記形式,按揭給財政司司長法團,樓宇的業權契據由政府保管,並受到轉讓限制,即不得轉讓、抵押、出租、放棄管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他們的單位,或就此簽訂任何協議。如要撤銷轉讓限制,前合作社社員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在繳付一筆由地政總署根據地契所釐定的土地補價後,政府可批准撤銷該單位的轉讓限制,解除法定押記,業權契據會交還業主,他們便可自由轉售其單位。
為協助合作社能盡快完成解散程序,以及促使前社員完成分契及獲得撤銷單位的轉讓限制,各有關部門不時檢討相關程序,並已作出以下的修訂/簡化:
(i)根據一九八七年推出的機制,合作社如要解散需要取得所有社員的同意。由於要取得所有社員的同意存在相當困難,當局全面諮詢各合作社社員後,在一九九三年推出現行的解散合作社的機制(註3),容許合作社只要得到百分之七十五的社員同意,便可根據既定的程序申請解散合作社;
(ii)自二○○一年起,個別前合作社社員可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短期豁免其單位的轉讓限制,讓他們在繳付土地補價前簽訂買賣合約;及
(iii)自二○一二年起,公務員事務局在解散合作社的既定程序內簡化審核社員資格及有關分契的步驟。根據簡化後的步驟,有關合作社只需確認共有多少類分契,局方會從每一類分契中抽取一份作審核,縮短了整個審核步驟所需的時間。
我們目前沒有計劃修訂需得到百分之七十五的社員同意才可解散合作社的規定,現行的規定是經過廣泛諮詢各合作社社員才推出,並已保障及平衡各持份者(包括贊成及反對解散合作社社員)的利益。有關部門會繼續不時檢討相關程序,以期在符合法例要求的情況下,協助有意解散合作社並把樓宇出售的社員盡快完成手續。
註1:當局於一九八七年推出一個名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及政府為公務員興建樓宇計劃單位的土地業權轉讓予個別社員及分契持有人指引》(即《交回及重批辦法指引》)的機制,容許合作社解散。
註2:既定的程序包括i)解散合作社;ii)完成修訂官地租契及審批大廈公契;iii)清盤人簽立大廈公契並與個別前社員簽立單位樓契;iv)個別前社員簽訂單位的法定押記予財政司司長法團;及v)前社員成立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註3:當局在一九九三年推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單位的土地業權轉讓予個別社員指引》(即《修訂官地租契辦法指引》)以取代《交回及重批辦法指引》。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