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公務員紀律研訊及申述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就公務員紀律研訊及申述的口頭答覆:
問題:
公務員事務局早前就維港巨星匯展開的紀律研訊已經完成。涉及的公務員在去年十月已就研訊結果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述。據報,行政長官審理有關申述的時限沒有規定,過往平均所需為三至四個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紀律研訊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以及研訊次數;
(二)過去三年,每年公務員事務局進行紀律研訊的個案數目、有關的公務員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述的個案數目,以及行政長官審理有關申述個案的時間;
(三)有沒有考慮設立機制,訂明行政長官就公務員對紀律研訊結果所提出的申述個案進行審理的合理時限;若有,機制的詳情;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回覆問題第一部分:當局就維港巨星匯所進行的紀律研訊在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展開,並於二○○五年十月三日完成,過程中研訊委員會共進行了十二節(每節半天)聆訊。
有關人員早前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20條,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對紀律研訊的裁決向行政長官作出申述。有關申述正在處理中,待有關申述定案後,當局會向立法會匯報紀律研訊的結果。
回覆問題第二部分:在截至二○○六年三月底的三年內,當局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在公務員紀律秘書處完成所需研訊步驟(包括聆訊)後作出裁決的紀律個案,數目為:二○○三╱○四年度—三百四十二宗;二○○四╱○五年度—二百九十七宗;二○○五╱○六年度—二百三十五宗,合共八百七十四宗。而有關公務員就裁決(包括研訊結果和處分)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述的個案,數目為:二○○三╱○四年度—九宗;二○○四╱○五年度—十五宗;二○○五╱○六年度—十一宗,合共三十五宗。當局審理有關申述個案的平均時間為:二○○三╱○四年度—二點一個月;二○○四╱○五年度— 二點九個月;在二○○五╱○六年度向行政長官提出的十一宗申述當中,有七宗已完成審理,平均的審理時間為兩個月,餘下四宗申述仍在審理中。三年總和的平均時間為兩至三個月(註)。
回覆問題第三部分:政府內部已就處理向行政長官提出的申述時應該依循的回覆時限,制訂行政指引。一般而言,若有關申述並非根據法定條文而作出,例如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的條文向行政長官提出的申述,當局應就簡單的個案在接獲後兩星期內回覆;較複雜的個案應在四星期內回覆;若個案異常複雜的話,當局應在上述期限前先給予初步回覆,然後再盡快作出詳細的回覆。當局已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致力依循行政指引內的有關回覆時限。
註:紀律部隊中部分人員的紀律個案須根據紀律部隊法例的法定條文(而非《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處理,這方面的數字,並未包括在上述數字之內。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