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公職人員購買物業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六月二十七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答覆本人就公職人員向地產發展商購買物業時獲得低於市價或優先選購等優待提出的質詢時指出,根據《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公務員可接受優先選購物業的安排,並在購買物業時可享有折扣而無須徵得行政長官的特別許可,但條件是非公務員人士在同等情況下也可享有同等優惠,而且受惠的公務員與提供優惠的商人或公司並無公事往來。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鑒於優先選購物業的安排並不惠及所有市民,為何只要符合"非公務員人士在同等情況下也可享有同等優惠"的條件,公務員接受此項安排並不會構成收受利益; (二) 有否徹查傳媒在上月報道三名高級公職人員在一九九二年,以低於市價向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認購跑馬地蔚雲閣的住宅單位一事;若有,有關詳情及結果為何;及 (三) 會否考慮修訂《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和《防止賄賂條例》,以禁止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索取或接受地產發展商優先選購物業的安排;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謹按問題次序答覆如下: (一) 關於公務員循公開發售以外途徑或在公開發售前購買物業的問題,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在非公務員人士也可採取同樣的方法購買有關物業的情況下,法律是容許公務員這樣做的,但有關買賣必須與其職務沒有利益衝突,而且亦非濫用職權的回報。公務員不能單憑非公務員人士也可採取同樣的方法購買有關物業這一點,獲豁免受《防止賄賂條例》的條文所規限。 至於如何在保持公眾對公務員操守的信心,以及維護公務員以普通市民身分進行正常物業交易的權利兩者之間,取得合理平衡這個層面較闊的問題,我會在下文第(三)部分再談。 (二) 財政司司長已在二○○一年七月五日發表聲明,公布研究任志剛先生過去各項物業交易(包括購買蔚雲閣單位)的結果。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也同時公布了研究任志剛先生、林中麟先生和佰利先生在一九九○至九二年間購買蔚雲閣單位一事的結果。 (三) 傳媒有關三名公職人員購買蔚雲閣單位的報道,令公眾更深切關注公務員(尤其是高級公務員)是否適宜在物業公開發售前或循公開發售以外途徑,主動向發展商洽購或查詢擬購單位的問題。對於公眾的關注,當局十分重視。 正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在非公務員人士也可採取同樣的方法購買有關物業的情況之下,而有關買賣又與職務沒有利益衝突,亦非濫用職權的回報,則法律是容許公務員循上述途徑購買物業的。這種做法也沒有違反《公務員事務規例》;規例的其中一項原則是,一般而言不應剝奪公務員以普通市民身分進行正常物業買賣的權利。 儘管如此,為加強公眾對高級公務員道德操守的信心,我們認為可改善現行規管公務員循公開發售以外途徑或在公開發售前購買物業的規則。我們正考慮額外規定高級公務員(例如首長級人員)在進行這類交易前,必須顧及可能引致公眾疑慮的問題,並向部門首長或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報告。(現行法例和規則已經禁止公務員在利益衝突或濫用職權的情況下接受利益)。如果作出上述規定,我們必須在處理公眾疑慮問題與維護公務員以普通市民身分進行正常交易的權利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我們會與律政司和廉政公署深入討論,並徵詢職方意見。我們打算在數月內公布新的規定。 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