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公務員申報規則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公職人員就所購置的物業作出申報及購置物業時獲得優待事宜,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公職人員向當局作出上述申報的現行機制為何,以及哪些職級的公職人員須作出申報;
(二) 公眾查閱公職人員所申報資料的安排;
(三) 過去十年,有否發現公職人員向地產發展商購置物業時獲得低於市價或優先選購等優待;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評估公職人員接受優待是否違反香港法例或政府的內部指引;及
(四) 有否評估需否要求廉政公署調查上文第(三)項的事件;若評估為沒有需要,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謹按問題的次序答覆如下:
(一) 根據一九九五年頒布及其後曾經修訂的公務員申報規則,擔任某些職位的人員必須定期申報其私人投資。這些職位分為兩層。第I層一共有二十七個主要職位,包括由局長級公務員擔任的職位。第II層包括所有首長級職位和由局長╱部門首長指定的職位。這些職位均有較多機會涉及可能引致利益衝突的情況。目前,屬於第II層的職位約有三千一百個。
擔任第I和第II層職位的人員,分別須每年和每兩年申報其私人投資,包括在香港的房地產權益。其間如果作出任何每次相等於或超過二十萬港元的投資交易,均須在交易七天內呈報。
此外,各局╱部門可根據其特別情況和運作需要,制定補充的申報規定,供員工遵守。
至於非公務員的公職人員,首先,他們要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的有關規定。再者,他們還要遵守他們服務或任職的公共機構所制定的員工管理和紀律規則,包括有關申報投資的規則。這些公共機構負責執行內部的管理和紀律規則。
(二) 擔任第I層職位的公務員,均須每年申報其投資及權益,包括房地產的權益。如在每年申報之間進行交易,均須更新登記冊。登記冊存放於公務員事務局內,可供市民索閱。
個別公共機構自行決定及公布市民如何查閱其公職人員所申報的資料。
(三) 根據現行的公務員事務規則,所有公務員都要避免私人投資與本身的公職實際或可能有利益衝突,並在出現衝突時,立即呈報。
根據《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公務員可接受優先選購物業的安排,及在符合該公告第4(1)段所規定的情況下,可在購買物業時享有折扣而毋須徵得行政長官的特別許可,但條件是非公務員人士在同等情況下也可享有同等優惠,而且受惠的公務員與提供優惠的商人或公司並無公事往來。在其他情況下,公務員索取或接受優惠前,必須取得特別許可,否則即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如果上述優惠是公務員濫用職權的報酬,有關人員會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被起訴。
根據廉政公署的統計數字,該署過去十年一共收到三宗有關公務員以內部認購或購買物業時取得折扣的形式收受利益的舉報。其中兩宗指控證實不成立,餘下一宗因資料不足而無法追查。該署並無接獲涉及非公務員的公職人員的類似舉報。
(四) 根據現有的公務員指引,公務員如在執行公務時遇到企圖賄賂的情況(或其他罪行╱涉嫌的罪行),均須向廉政公署(或警方)舉報。具體來說,如有表面證據顯示有人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必須向廉政公署舉報。有關人員並無酌情權決定是否舉報。
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