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紀律處分疏忽職守公務員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檢控或以紀律處分處理疏忽職守的公務員的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公務員因疏忽職守被紀律處分和檢控;請按有關公務員疏忽職守的性質、所屬部門及被施加的懲罰列出分項數字;及
(二)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疏忽職守的公務員應被紀律處分或檢控?
答覆:
主席女士:
在回答張文光議員上述兩點提問時,我建議先解答第(二)點,然後再解答第(一)點。以下是本人的答覆:
(一)所有行為不當的個案(例如疏忽職守,此包括失職、疏忽、沒有執行職務、擅離職守或不守時)均會按紀律程序處理。在決定應否把某宗行為不當的個案交由警方或廉政公署進行刑事調查時,關鍵在於有關公務員的行為會否構成刑事罪行。警方或廉政公署完成調查後,會由律政司(而非管理層)根據所得的證據及考慮公眾利益後,決定應否提出檢控。若律政司決定提出起訴,紀律程序便會暫停進行,直至檢控行動有結果為止。
(二)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以來因疏忽職守而被正式紀律處分的公務員人數如下︰
被正式紀律處分的人數 | 刑事罪行定罪後被紀律處分的人數 | 合計 | |
1998╱1999 | 236 | 4 | 240 |
1999╱2000 | 200 | 4 | 204 |
2000年4月至12月 | 101 | 3 | 104 |
總數 | 537 | 11 | 548 |
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