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退休公務員就業規定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四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提問:
據報,前路政署署長於去年八月開始退休前休假,並到九廣鐵路公司任職。就公務員退休後到公營機構任職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准許前路政署長任職九廣鐵路公司,是否基於上述聘用不會與其前任公職有利益衝突;若然,理據為何;
(二) 當局以何準則評估公務員退休後受聘於公營機構有否存在利益衝突;及
(三) 為避免令公眾對此類轉職產生誤會,會否考慮硬性規定高級公務員在退休後的某段期間內一律不得受聘於其在任期間有職務往來的公營機構?
答覆:
主席女士:
首先我希望闡明現行公務員退休後受僱或從事業務的規定。根據退休金法例規定,所有退休並獲發退休金的公務員在退休後兩年內,而局長級或以上的公務員則在三年內,如受僱在香港工作,或經營以香港為主的業務、成為合夥人或擔任董事,均必須事先向政府申請批准。擬在退休前休假期間受僱或從事業務的公務員,亦受同樣規管。
當局對每個申請均會作個別考慮。基本原則是該申請人擬從事的工作,會否與其以往的公務有利益衝突,以及會否影響市民對公務員隊伍操守的信心。而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亦會就首長級人員的申請向政府提供意見。當局會根據個別個案的情況,考慮是否須要訂立適當禁制期,或規限申請人所從事的工作或業務範圍。
就問題的細部,現回覆如下:
(一)前路政署署長受僱於九廣鐵路公司的申請,已按正常程序和準則審批。九廣鐵路公司為一間公營機構,負責為政府推行各項大型的鐵路建設計劃和工程。推行這些龐大工程需要有經驗的專業人士,而前路政署署長在這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專業知識。當局經諮詢退休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認為該項僱用符合公眾利益,亦並未與其前任公職構成利益衝突,因而給予批准。
(二) 當局一般會按下列準則,審批公務員退休後擔任外間工作的申請。這些準則同樣適用於受僱於公營或私營機構的申請:
* 該名人員以往曾否參與政策制定或決策,而可能令其未來僱主從中獲得利益;
* 該名人員以往擔任公職時所得的資料和經驗,會否令其未來僱主不公平地獲得較其競爭對手有利的條件;以及
* 有關的聘任會否引起公眾人士不必要的關注或令政府尷尬。
(三) 現行對退休公務員受僱或從事業務的規管機制,同樣適用於受僱於公營或私營機構,以避免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這機制運作良好,我們認為無必要對退休公務員受僱於公營機構,作出更嚴緊的規管。
完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