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政府致力維持一支負責和廉潔的公務員隊伍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王永平的答覆: 問題: 為調查喜靈洲戒毒所騷亂事故而成立的調查委員會,建議對懲教署的七名職員採取紀律處分。然而,當局在本月卻向本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表示,不會公開該等職員的姓名。關於政府部門不公開受紀律處分的公務員的姓名的做法,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採取該做法的原因為何; (二)鑑於專業團體會公開受紀律處分的成員的姓名,政府部門不採取相同做法的理據何在;及 (三)有否評估該做法是否偏離政府加強公務員問責的目標?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一向致力維持一支負責、廉潔的公務員隊伍。對於任何行為不當的公務員,我們必定會對他們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或法律行動。不過,我們採取紀律行動時,必須確保紀律程序能夠公平進行,並且符合保障個人權利的法例。我現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公務員的紀律程序是按照自然公義的原則執行(包括避免偏頗,以及有關人員有權接受公平的研訊),並顧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規定的個人權利。我們的紀律處分制度,確保管理措施和懲罰與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相稱,並能產生適當的阻嚇作用。 根據上述原則和行之已久的程序,我們一般不會向公眾披露受紀律處分人員的個人資料。採取紀律處分,是政府內部的事。披露有關人員的姓名,可能導至公眾對他們作出審判,因而損害他們得到公平研訊的權利,影響紀律程序的公平進行。此外,與所有其他資料使用者一樣,政府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披露受紀律處分人員的個人資料作其他用途,而事前未經這些資料當事人同意,屬違法行為。 (二)一般而言,規管各專業界別(包括法律、醫療、會計和工程)的法例規定,專業團體必須在憲報刊登一份合資格執業者的名冊。這些法例通常並明文規定,在什麼情況下專業團體可把成員從名冊除名。 這些條文是必需的,主要因為專業人士是為市民提供重要的專業服務。專業團體的成員是否符合資格執業或者曾遭遣責,顯然是市民決定是否使用其服務的重要考慮因素。如果某專業團體成員在紀律研訊完成後被裁定專業上有不當行為,必須從合資格執業者的名冊除名,則該專業團體可在憲報刊登命令,公布這項決定。作出公布是必需的,目的是更新名冊,方便公眾查閱。 如有任何公務員是這些專業團體的成員而被裁定專業上有不當行為,他也必須從名冊除名,不會獲得豁免。 專業團體必須就名冊的任何更改,通知市民。由於一般公務員的工作情況與專業團體成員有別,加上上文第(一)部分答覆中所列原因,我們並不認為政府適宜採用同一做法。 (三)加強公務員的問責性,一向是我們的首要目標。正因如此,喜靈洲戒毒所發生騷亂事故後,懲教署署長隨即下令進行調查。當局已透過保安事務委員會,向議員匯報事件起因,事件帶來的教訓,是否有任何公職人員證實犯錯,有多少人或須接受紀律程序,以及當局現正採取什麼改善措施,防止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 基於我在上文第(一)部分答覆中已曾解釋的原因,我們沒有透露有關人員的姓名。我們相信,即使公眾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也絕不會影響他們了解案情,同時不會影響立法會監察當局如何吸取教訓,做好善後工作。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