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九題:公務員的紀律程序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就公務員的紀律程序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公務員紀律處分機制及程序,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被指有失當行為的公務員(下稱「有關人員」)在正式及非正式的紀律行動中,是否有責任證明自己清白;
(二)有關人員是否有權向管方索閱所有與其失當行為的指控有關的資料,包括已遮蓋投訴人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的投訴信,以便掌握所有與其指控有關的事實,為辯解作充分的準備;若否,理據為何;
(三)管方是否有責任向有關人員披露所有與其指控有關的證據(包括對其有利和不利的證據),以及有關人員有否獲給予充分的機會為自己辯解;若否,理由為何;及
(四)管方以何準則決定應否把有關個案轉交警方作刑事調查?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的四部份,我們的綜合答覆如下。
根據公務員的紀律程序,部門管方有責任就有關人員涉嫌不當行為的指控提出證據,並給予充分機會讓有關人員為自己辯解;而有關人員則有 權利 向部門管方辯解或提出理據以示其清白。
有關人員有權向部門管方索取涉及其違紀行為的資料。若紀律行動以簡易形式進行,部門管方會適當地向有關人員披露用以支持該人員涉嫌違紀行為的指控的有關資料,以便該人員作出辯解。若紀律程序是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進行,當局會在紀律聆訊舉行前最少十四個曆日,向有關人員提供將在聆訊中提出,用以支持指控的證據及擬傳召的證人名單。在聆訊中,有關人員可向被獨立委任進行紀律聆訊的人員或委員會提出抗辯或證據,有關人員也有權向管方證人發問、為自己傳召證人、呈交證據和作出陳述等。
如部門管方認為紀律個案有資料顯示有人涉嫌干犯刑事罪行,便會把個案轉介廉政公署或香港警務處跟進。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