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管理委員會
職責
執行《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的條文,向曾經參加計劃但已去世的公務員的尚存配偶及子女發放撫恤金。
尚存配偶會獲發放撫恤金,直至去世或再婚為止。至於子女方面,供款人如在1993年2月1日之前參加計劃,其兒子或已婚女兒會獲發放撫恤金,直至年滿18歲為止,而其未婚女兒則直至21歲。供款人如在1993年2月1日或之後參加計劃,其子女(不論性別和婚姻狀況)可獲發放撫恤金至年滿18歲為止;如子女須持續接受全日制教育,則可獲發放撫恤金至23歲。
委員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管理委員會委員表職位 | 姓名 | 背景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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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鄭美施女士,GBS,JP | 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主席 |
委員 | 李騰駿先生,MH | 保險專業 |
張國傑先生 | 法律專業 | |
譚美琪女士 | 高級庫務會計師 | |
張天頤女士 | 總警司 | |
吳景輝先生 | 一級懲教助理 | |
陳澤森先生 | 高級產業測量師 | |
秘書 | 李文雅女士 | 高級會計主任 |
職務的執行
法例賦予庫務署署長有權代表管理委員會,就供款人去世的一般個案發放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至於其他個案,則以傳閱文件方式交由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審議。會議在有需要時才召開。
查詢
如有疑問,請向秘書查詢(電話︰3847 8320;傳真︰2519 3222;電郵地址︰saopens@try.gov.hk)。
參考資料
-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香港法例第79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