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評核聲明
- 政府必須確信應徵者的學歷符合有關職位規定的要求,才會認為應徵者有資格擔任該政府職位,或接受他的學歷為可擔任該政府職位。
- 政府純粹以僱主身分評核政府職位應徵者的學歷,所進行的評核亦只用於這種用途。進行評核純為以下目的:
(a) 決定可否接受應徵者持有的學歷,而聘用他擔任某政府職位;(b) 考慮是否聘用應徵者擔任政府職位;以及(c) 其他與上述(a)及(b)項有關的事宜。
- 上述評核、評核結果、因聘任而接受的學歷,以及任何因此而作出的聘任安排:
(a) 並不代表政府全面或特別認可或評審某個學歷、課程或機構;(b) 並不代表政府一律接受某個學歷、課程或機構;(c) 除用於該聘任的用途外,不得視為政府接受某個學歷。
- 應徵者每次申請政府職位時,政府都可以評核他持有的學歷,不論他過去曾否申請同一或其他政府職位。上述評核工作(如適用)會在政府處理有關申請時進行。
- 每宗申請按個別情況評核。政府會參考當時得到或由教育機構、學術評審機構或其他有關當局或機構所提供的資料及意見,根據當時有關職位的學歷要求和評核準則評核應徵者的學歷。在適用的情況下,政府在進行學歷評核時,可能會參考近年政府為同類個案進行過的評核。為聘任的用途,如應徵者所持有的學歷在近年經評核並獲接納為達致某學歷要求,一般而言,有關學歷或可獲接納為符合相同的學歷要求。
- 評核應徵者學歷的結果,只會在與受評核學歷相關的特定情況下有效。政府可因應情況的轉變,重新評核應徵者的學歷。
- 儘管有上文第5段所述的安排,應徵者的學歷評核結果並不影響或損害政府日後修改同一或其他政府職位的學歷要求和評核準則的權利。
- 教育或專業機構、學術評審機構或其他有關當局或機構向政府提供的資料和意見,或會隨最新的發展和資料而改變,這些改變可能會影響政府日後對應徵者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政府職位的學歷評核。
- 政府對應徵者學歷作出的評核,以及就評核學歷一事而取得或擁有的所有資料和意見,只供政府內部使用。評核工作、評核結果、上文所指的一切資料和意見,以及政府為聘任目的而接受某應徵者的學歷的決定:
(a) 均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用途,包括商業或宣傳用途;或(b) 事先未經政府書面同意,均不得由任何人士以任何方式(包括電子方式)全部或局部披露、發放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