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
假期,除病假及分娩假外,須在公務不受影響的情形下才可獲准放取。只要符合公共服務的運作需要,政府鼓勵員工放取假期。病假、分娩假、侍產假、進修假期及無薪假期則在有需要時,准予放取。
有關規則已載列於《公務員事務規例》。
賺假率通常視乎該員的聘用條款、服務年資及薪金而定。
從2000年6月1日起,所有新聘人員均享有新的附帶福利。這些公務員的假期福利現扼述如下:
公務員類別 | 每年假期日數 (按工作日計算) |
可累積的最多日數 | 備註 |
---|---|---|---|
首長級 |
22或26 |
44或78 |
較高的假期賺取率及累積限額適用於服務滿十年的人員 |
總薪級表第14點或以上 |
18或22 |
36或66 |
|
總薪級表第14點以下或第一標準薪級 |
14或18 |
28或54 |
對於在2000年6月1日以前加入政府的公務員,最常用於他們的假期福利條款如下:
公務員類別 | 每年假期日數 (按曆日計算) |
可累積的最多日數 | 備註 |
---|---|---|---|
首長級薪級表第4點或以上 | 55.5 | 365 | 較高的假期賺取率及累積限額適用於服務滿十年的人員 |
總薪級表第14點或以上至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 | 31.0或40.5 | 120或180 | |
總薪級表第14點以下 | 22.0或31.0 | 60或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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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標準薪級 | 14.0或22.0 | 50或100(適用於按長期聘用條款聘用的人員;其他人員的累積假期限額為45或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