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殉職或因公受傷的公務員可獲得的福利
(A)因公殉職
如公務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期間因公殉職,其遺屬可獲下列福利:
(a)死亡福利╱退休福利
- 如有關人員是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則不論其在政府服務的年資長短,當局會根據有關的香港退休金法例,把死亡恩恤金發放給其配偶(如該員生前已經按照退休金法例作出有效提名,由其配偶領取死亡恩恤金),或撥入其遺產內。
- 按合約條款受聘的人員,其遺屬可獲發放來自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以及按已完成的服務期(如適用)和未放取的例假計算的約滿酬金。
- 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公務員新入職制度下的新試用條款、新合約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人員,其遺屬可獲發放一筆相等於該員36個月最後月薪的死亡恩恤金,來自強積金或公務員公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及按已完成的服務期計算的約滿酬金(如適用)。
在辦理遺產手續期間,遺屬可申請一筆過預支死亡福利╱約滿酬金(如適用),應付殮葬及其他方面的開支。
(b)未放取的例假的薪金。
(c)僱員補償
- 如該員是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或按個別聘用條款訂明可獲發受養人退休金的合約人員),其遺屬可選擇領取:
(i)根據有關的香港退休金法例發放的受養人退休金(一筆過發放或每月發放);或
(ii)《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補償金。
- 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公務員新入職制度下的新試用條款、新合約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人員,其遺屬可獲得《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補償金。
(d)假如該員生前為"孤寡撫恤金計劃"或"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供款人或在計劃下擁有保留權利的前供款人,其尚存配偶及受供養子女可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或《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獲發放遺屬撫恤金。
(e)殮葬補助金(最高為94,690元)。
(f)該員可於浩園安葬。浩園是專為殉職公務員而設的墓地,藉此表揚他們對政府和社會的貢獻。
(g)不符合資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或有關退休金法例領取補償的受供養父母,可獲發放特惠津貼。
(h)子女可繼續領取海外或內地及本地教育津貼,直至19歲為止。這項規定亦適用於學生旅費津貼。
(i)遺屬可繼續在部門宿舍居住,直至假設該員仍然在生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為止。另一個選擇,是由當局協助遺屬申請入住公共屋邨,為他們提供更永久的居所。
(j)遺屬可繼續支取房屋津貼,包括自置居所津貼、居所資助津貼、自行租屋津貼、住所津貼、租金津貼及非實報實銷現金津貼,直至該員倘若仍然在生應有的全部享用期完結。
(k)居港的遺屬可享有醫療及牙科福利。
(B)因公受傷
如公務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期間受傷,可獲下列福利:
(a)有薪病假(以該次受傷開始喪失工作能力當日起計最多24個月內放取。如情況特殊,放取有薪病假的期限經批准後可以再延長12個月)。
(b)免費醫療診治。
(c)僱員補償
- 如該員是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或按個別聘用條款訂明可獲發額外退休金的合約人員),並因受傷導致永久性傷殘,可選擇領取:
(i)根據有關的香港退休金法例發放的額外退休金;或
(ii)《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補償金。 - 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公務員新入職制度下的新試用條款、新合約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人員,可獲發《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補償金。
參考資料
- 《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 《孤寡撫恤金條例》(香港法例第94章)
-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香港法例第79章)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