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身故的公務員可獲得的福利
如公務員在職期間非因公引致死亡,其遺屬可獲下列福利:
- 死亡福利╱退休福利
- 如有關人員是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並具有不少於兩年的服務年資,當局會根據有關的香港退休金法例,把死亡恩恤金發放給其配偶(如該員生前已經按照退休金法例作出有效提名,由其配偶領取死亡恩恤金),或撥入其遺產內。如該員在死亡前服務年資未滿兩年,其遺屬會獲發放一筆特惠金。
- 按合約條款受聘的人員,其遺屬可獲發放來自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以及按已完成的服務期(如適用)和未放取的例假計算的約滿酬金。
- 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公務員新入職制度下的新試用條款或新合約條款受聘的人員,其遺屬可獲發放一筆相等於該員12個月最後月薪的死亡恩恤金,來自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及按已完成服務期計算的約滿酬金(如適用)。
- 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公務員新入職制度下的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人員,其遺屬可獲發放一筆相等於該員16個月最後月薪的死亡恩恤金及來自公務員公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
- 未放取的例假的薪金。
- 假如該員生前為"孤寡撫恤金計劃"或"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的供款人或在計劃下擁有保留權利的前供款人,其尚存配偶及受供養子女可根據《孤寡撫恤金條例》或《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獲發放遺屬撫恤金。
- 遺屬可繼續支取房屋津貼,包括自置居所津貼、居所資助津貼、自行租屋津貼、住所津貼、租金津貼及非實報實銷現金津貼,為期3個月,或相等於該員已賺取的假期的總日數,兩者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 現居於部門宿舍的已故人員的家屬,若該員在去世時符合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的入息準則而其家屬亦符合當時配額計劃的申請資格,則可申請該配額計劃下的公共房屋。
參考資料
- 《孤寡撫恤金條例》(香港法例第94章)
-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香港法例第79章)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