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及本地教育津貼
符合資格的公務員可申領內地及本地教育津貼,以支付子女在內地或本港接受中、小學教育的費用。第一標準薪級人員、試用人員、獲確實聘任為常額及可享退休金編制的人員、合約人員或由"個人薪酬"開支項目支薪的臨時人員,只要是在2000年6月1日前獲發聘書而加入政府,均可申領內地及本地教育津貼。
配偶沒有因本身的僱用條款而獲得類似福利的公務員,可同時就最多四名受供養子女申領內地及本地教育津貼。符合資格的子女必須在(a)國家教育部或內地相關機構認可的內地學校;或(b)教育局常任秘書長頒布的核准學校名單(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 Schools名單、International Schools名單、其他小學名單、其他中學名單 )上的本港學校就讀。
接受中、小學教育的子女可就學費獲發內地及本地教育津貼,直至年滿19歲時的會計期結束為止(會計期分別為9月至12月、1月至3月、4月至6月),但津貼額不得超逾各班級的津貼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