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教育津貼
海外教育津貼用以資助公務員安排子女在英國或原籍國接受教育,下列人員除外︰
- 第一標準薪級人員;
- 按臨時聘用條款受聘的人員;以及
- 在1996年8月1日或以後獲發聘書的人員。
符合資格而配偶沒有因本身的僱用條款獲得類似福利的公務員,可同時就最多四名受供養子女申領海外教育津貼。
符合資格的子女須在獲准領取津貼就讀的國家接受全時間教育,就讀的學校須達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一般來說,子女享有海外教育津貼的期間,由年滿九歲的學期開始時至年滿19歲的學期結束為止。
以全日制寄宿生的身分就讀寄宿學校的子女可申領寄宿學校津貼,津貼額最多為實際寄宿學校費用(包括學費和宿費)的90 %,但不得超逾就不同國家訂定的上限。如子女以走讀學生身分就學而配偶並非留在該國照顧子女,有關人員可為子女申領走讀學校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