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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隊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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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行和紀律
防止賄賂條例相關條文
香港所有市民都受到
《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的監管。由於公務員擁有普通市民所沒有的權力和影響力,適用於公務員的條文,較一般市民而言有更嚴格的規管,包括以下五項 ─
公務員受到財富與收入不相稱的條文所規管(
《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
),除此以外,若控罪成立,其資產及物業可被充公(
第12AA條
)。同樣條文不適用於一般市民;
公務員如觸犯某些防賄條例,無論他當時是身在香港或海外,亦可遭受檢控(
第4條
);
相對於普通市民,公務員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所遭受的懲罰比較重(
第5(2)條
);
除非得到行政長官的許可,否則公務員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第3條
);及
公務員如在執法機構要求協助時不予合作,即屬犯罪(
第1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