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的條文,公務員凡未經許可而接受利益,即構成刑事罪行,控方毋須證明有貪污動機。第3條背後的精神是要避免公務員因貪取一些小恩小惠而誤墮「糖衣陷阱」。
為減低第3條對公務員作為普通市民的私人生活造成的影響,以及避免無心的違規行為,當局制定了《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 (《接受利益公告》)。該公告讓公務員可根據一般許可接受四項受限制類別(即禮物、折扣、貸款及旅費)以外的利益。
《接受利益公告》亦已給予公務員一般許可,讓他們在某些情況下可接受該四類受限制的利益(例如由私交好友致送在規定金額內的結婚禮物、或非公務員人士按同等條件也可享有的商業機構折扣優惠)。在其他情況下,公務員須取得特別許可,方可接受受限制的利益。《接受利益公告》亦載列公務員應向哪些授權當局徵求特別許可。
公務員如已獲得許可索取或接受的利益,他不會因違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而受到檢控。不過,如果他因索取或接受利益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利益衝突,亦會遭受紀律處分,例如公務員應避免接受與其工作的部門有公事往來的親屬提供的利益。
公務員即使已遵守第3條的規定,並不代表可豁免於《防止賄賂條例》其他條文的規定。如果公務員索取或接受利益是他濫用公職的誘因,他會觸犯條例的第4條而遭受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