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程序
根據現行制度,紀律處分程序是按自然公正原則進行的,並設有以下機制以防止出現偏頗:
- 紀律處分個案會交由被控人員直屬上司以外的人員處理;
- 在考慮進行紀律處分行動之前,會將有關指稱不當行為的聲明,交給被控人員(讓被控人員可就指稱的不當行為作出解釋);
- 在提出正式指控前,會諮詢法律意見以確定不當行為的表面證據成立;
- 委任獨立的研訊委員會/人員進行聆訊,以聆訊中提交的證據作為審議的基礎,決定指稱的不當行為是否成立;
- 在舉行紀律聆訊前提供有關程序的資料及文件讓被控人員準備抗辯。被控人員有權在聆訊過程中就指控作出解釋;
- 聆訊內容會紀錄存案。除非個案的聆訊過程簡單直接,否則會諮詢法律意見以確定聆訊是在公平及正確的情況下進行,才繼續有關程序;
- 被裁定行為不當的人員,會獲告知可能面對的懲罰,並可提交申述書要求從輕處分;
- 在有關條文適用的情況下,會在處以懲罰前,徵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意見;及
- 有關人員如不服裁決,可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或申述,或申請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