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作出聲明的要求
常見問題
問1:
為甚麼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或之後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須簽署聲明?
答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經制定後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在香港公布,並於同日晚上十一時生效,當中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人員的一貫責任。
要求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簽署聲明,是對他們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所有政府僱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人員的一貫責任。
要求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簽署聲明,是對他們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所有政府僱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問 2:
非公務員政府職位申請人是否須在提交職位申請時或在遴選過程中簽署聲明?
答 2:
非公務員政府職位的申請人並不須在提交職位申請時或在遴選過程中簽署聲明。
部門/職系首長在提出有條件聘用時,會在聘書中訂明,準受聘人獲聘任的條件之一,是須簽署聲明。準受聘人須交回已簽妥的聲明,作為他們接受聘用的一部分。
部門/職系首長在提出有條件聘用時,會在聘書中訂明,準受聘人獲聘任的條件之一,是須簽署聲明。準受聘人須交回已簽妥的聲明,作為他們接受聘用的一部分。
問 3:
如非公務員政府職位的準受聘人不按要求簽署聲明,他/她仍會獲得聘用嗎?
答 3:
如準非公務員政府受聘人不理會、拒絕或不按要求簽妥和交回聲明,他/她便將被視為不符合聘用條件,而其有條件聘用資格亦相應失效。
問 4:
甚麼是違反聲明的行為?
答 4:
違反聲明的行為可能以許多不同形式出現,不能盡列。雖然如此,以下的不當行為都是違反聲明的例子:
- 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
- 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
- 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
- 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
- 嚴重違法,包括以暴力行為擾亂治安及公共安全;
- 利用公職身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 以公職身分表達與政府立場相違背的意見;
- 嚴重不負責任或不履行一己的職務。
問 5:
如違反聲明會有何後果?
答 5:
非公務員政府僱員的不當行為個案,均按處理非公務員政府僱員紀律事宜的現行機制處理。如有關的不當行為同時構成違反聲明,當局在根據現行機制考慮作出紀律處分時,會考慮該非公務員政府僱員曾簽署聲明,並清晰了解其僱員身分所帶來的責任和期望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