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宣誓/作出聲明的要求
常見問題
問1:
所有公務員都須要宣誓或簽署聲明嗎?
答1:
所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均須宣誓或作出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
所有公務員均須簽署聲明,獲任命擔任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公務員並須宣誓,誓詞內容與聲明相同。
所有公務員均須簽署聲明,獲任命擔任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公務員並須宣誓,誓詞內容與聲明相同。
問2:
為什麼公務員須宣誓或簽署聲明?
答2:
根據《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所有公務員均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
為了加強公務員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的認知,我們已引入安排,要求所有公務員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這是對公務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公務員隊伍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與此相關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經制定後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在香港公布,並於同日晚上十一時生效,當中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為了加強公務員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的認知,我們已引入安排,要求所有公務員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這是對公務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公務員隊伍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與此相關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經制定後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在香港公布,並於同日晚上十一時生效,當中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問3:
現職公務員須在何時交回簽妥的聲明?
答3:
公務員事務局在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公布為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訂立宣誓或簽署聲明的要求。公務員須在部門發出有關信函的四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
問4:
即將退休的公務員仍須宣誓或簽署聲明嗎?
答4:
一般來說,所有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並於公務員事務局向各部門發出通告當日正在職服務的公務員,都須簽署聲明。有關個別人員的實際安排,可向所屬部門查詢。
問5:
已給予辭職通知的公務員仍須宣誓或簽署聲明嗎?
答5:
一般來說,所有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並於公務員事務局向各部門發出通告當日正在職服務的公務員,都須簽署聲明。如有公務員已給予辭職通知,一般而言部門不會要求他們簽署聲明,但有關個別人員的實際安排(例如該員仍會留任較一般辭職通知期長的時間),可向所屬部門查詢。
問6:
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會否與其擁有其他國籍或持有外國護照有所衝突?
答6:
根據《基本法》第99條,除了在《基本法》第101條指明的例外情況,在香港特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換句話說,《基本法》並無對公務員的國籍或所持有的護照訂明要求。而作為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無論持有哪種國籍或護照,根據《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均為公務員的一貫已然存在的責任。
問7:
宣誓/聲明的内容是否適用於退休公務員?
答7:
公務員離任後,不再擁有公務員的身分及責任,紀律處分程序亦不適用於公務員離任後的行為表現。然而,根據相關的退休金法例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條款,在某些訂明情況下,個別公務員的退休福利(包括退休金,或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及特別紀律部隊供款權益(如適用),視屬何情況而定)可不予發放、取消或扣減等。舉例而言,這些情況包括:
- 如在進行紀律處分程序期間退休或為逃避紀律處分程序而辭職,而該紀律處分程序假若完成或進行會導致該員遭受免職處分;
- 如在離職後被裁定犯了任何與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有關的罪行,而該罪行乃行政長官核證為已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者。
問8:
公務員拒絕宣誓/簽妥和交回聲明,有何後果?
答8:
如有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簽妥和交回聲明,會令人嚴重質疑該公務員是否願意承擔這些基本責任,以及是否具備作為公務員的基本責任感及承擔,甚至對全體公務員和政府的良好管治造成負面影響。該公務員既令人對他/她失去信心,他/她是否適合繼續留任公務員團隊執行其職務實值得商榷。當局會逐一考慮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下的機制展開行動終止有關公務員的聘用,過程中有關人員會有機會作出申述。如正按試用或合約條款聘用的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簽妥和交回聲明,其試用/合約服務須即時終止。
問9:
投考公務員職位申請人是否須在提交職位申請時或在遴選過程中簽署聲明?
答9:
投考公務員職位的申請人並不須在提交職位申請時或在遴選過程中簽署聲明。部門/職系首長在提出有條件限制的聘任時,會在聘書中訂明,準受聘人獲聘任的條件之一,是須簽署聲明。準受聘人須交回已簽妥的聲明,作為他們接受聘任的一部分。
問10:
如準受聘人不按要求簽署聲明,他/她會獲得聘任嗎?
答10:
如準受聘人不理會或拒絕簽妥和交回聲明,部門/職系首長便應視之為不符合聘任條件,所提出的有條件限制的聘任亦相應失效。
問11:
什麼是違反誓言或聲明的行為?
答11:
違反誓言/聲明的行為可能以許多不同形式出現,不能盡列。雖然如此,以下的不當行為都是違反誓言/聲明的例子:
- 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
- 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
- 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
- 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
- 嚴重違法,包括以暴力行為擾亂治安及公共安全;
- 利用公職身分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 以公職身分表達與政府立場相違背的意見;
- 嚴重不負責任或不履行一己的職務。
問12:
如公務員違反聲明或誓言,有何後果?
答12:
特區政府設有機制,處理公務員的紀律事宜。如公務員有不當行爲,當局會視乎個別個案實際情況,按現有機制就有關的不當行為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如有關的不當行為同時構成違反誓言或聲明,有關個案仍會按公務員規則和規例處理。在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考慮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時,當局除了考量行為的情節、性質及嚴重程度等,該公務員曾宣誓或作出聲明、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已有所認知,但仍然作出這些行為這一點,也一定會在當局考慮之列。
問13:
公務員是否享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保障的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
答13:
宣誓或簽署聲明不會影響公務員的公民權利。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公務員和市民一樣,享有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結社等權利。但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這些權利並非絕對,任何人行使有關權利時,都要兼顧國家安全、社會安寧、公共秩序,公務員行使這些權利時,亦要符合公務員身分所帶來的責任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