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
當局於2015年11月推出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讓局/部門靈活調整人手水平和人手組合以應付服務需要;通過善用退休/即將退休公務員的人力資源以利便專門知識或經驗的傳承;以及通過靈活調撥人力資源來確保服務的質素、效率及成本效益。
各局/部門可按本身需要,根據計劃以合約形式聘用退休/即將退休的公務員,處理需要特定公務員專門知識/經驗的臨時、有時限、季節性或兼職工作。
局/部門可自行制訂適當的程序,招聘和遴選退休後服務合約計劃的僱員。退休後服務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亦由各局/部門自行訂定,惟須不遜於《僱傭條例》(第57章)和《最低工資條例》(第608章)的規定、不應較擔任相若職級的公務員優厚,並必須符合對政府具約束力的僱傭法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