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公正公平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於1950年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成立,是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就有關公務員的聘用、晉升及紀律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以確保有關事宜在公正及公平的原則下進行。主席和各委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涉及約55,250個(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層及高層公務員職位的聘用及晉升事宜(司法機構及警隊的紀律職系人員除外),均須徵詢委員會的意見。當局如擬修改適用於公務員職位的聘任程序,須諮詢委員會,委員會亦可主動提出修改建議。
參考資料
-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9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