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要求
根據《基本法》第99條,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後受聘的公務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但在《基本法》第99條及第101條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每一職系及職級的入職要求一般會因應有關職系╱職級的工作需要,就學歷、專業資格、專門技能、工作經驗、語文能力及其他的質素或品性要求,作出釐定。
語文能力要求
為應付長遠運作及發展需要,政府既定的政策是維持一支通曉兩文(中文和英文)三語(粵語、普通話和英語)的公務員隊伍。公務員職系通常會訂明入職語文能力要求,作為入職條件的一部份:
- 學位/專業職系:申請人一般須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份語文試卷(即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二級或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資格;
- 學歷要求為香港中學會考或以上程度的非學位職系:申請人一般須在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取得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資格註;
- 學歷要求低於香港中學會考程度的非學位職系:申請人一般須具備語文能力至少應與有關職系訂明的最低學歷要求達同一水平;及
- 沒有指定學歷要求的非學位職系:申請人亦須具備與有關職系工作要求相稱的語文能力。
個別職系的語文能力要求會刊載於有關招聘廣告,申請人一般須在申請前符合有關的語文能力要求。查詢個別職系的語文能力要求及招聘計劃,請與有關招聘職系/部門聯絡。
註: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和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International General Certificate of Secondary Education ( IGCSE )/ General Certificate of Secondary Education ( GCSE )/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Ordinary Level) ( GCE O Level )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C級和D級成績,在政府聘任公務員時,會分別被視為等同香港中學文憑考試/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應用學習中文(非華語學生適用)科目的「達標」和「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會分別獲接受為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2級和第3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