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退休計劃
當局在2000年9月在公務員體系引入補償退休計劃,作為一項管理工具,讓按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聘用的首長級公務員提早退休,以助改善政府機構的組織。計劃提供一項管理工具,容許當局在首長級引入更多空間以注入新血,並有助保持高級管理層的質素。
為確保只有在理據充分的情況下才引用補償退休計劃,當局已在程序上加入充分保障。所有個案均會提交政府最高層審理,並由評核委員會評核,評核委員會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擔任主席,並由多名高級官員組成,以確保所有個案均按公平客觀的原則處理。所有經評核委員會審核的建議,在批核前亦須先徵詢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的獨立意見。
在此計劃下退休的人員會按退休金法例獲發放退休福利。
參考資料
-立法會文件:
2004年1月 - 檢討補償退休計劃(PDF格式)
2002年3月 - 補償退休計劃(PDF格式)
2002年2月 - 補償退休計劃(PDF格式)
2001年5月 - 補償退休計劃(PDF格式)
2000年6月 - 補償退休計劃(PDF格式)
2000年5月 - 補償退休計劃(PD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