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表現管理制度的檢討
在1999年3月發表的《公務員體制改革諮詢文件》中,政府建議在公務員體制內逐步引入按表現獎勵制度的元素,並改善現行的工作表現管理制度。當局其後改革增薪制度,以及推出工作表現管理制度的改善措施。
現行增薪制度
《公務員事務規例》清楚規定,公務員必須在評核期內整體工作表現良好(包括品行、工作態度和效率)才可獲增薪。
《公務員事務規例》亦訂明公務員表現欠佳時,暫停和延期發放增薪的規定。當局已要求部門和職系首長嚴格執行《公務員事務規例》的有關規定,並發出指引,協助他們執行上述規例。
工作表現管理制度的改善措施
工作表現管理是全面的人力資源管理策略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有助管方把部門的策略和目標轉化為各級人員切實具體的工作目標。工作表現評核的目的,除了檢討、加強、監察和記錄員工的工作表現外,還可協助管方選拔適合晉升的人員;進行人力策劃;以及確定員工的培訓和發展需要。
因此,部門和職系首長採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包括(1)採用以目標為本和以才能為本的評核模式;以及(2)設立評核委員會,負責平衡和協調評核報告的評級和識別表現欠佳或優秀的人員,以便採取適當行動。部門和職系首長也應確保督導人員全面、客觀並依時評核下屬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