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政府自願性供款上訴委員會
性質
行政性質
職權範圍
行政長官可要求委員會,就針對政府下列決定所提出的申述提供意見︰
(a)
屬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成員的公務員(公積金計劃公務員)在下列情況下離職,而政府決定沒收其全部或部分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及(如適用)來自政府特別紀律部隊供款的累算權益(特別紀律部隊供款權益)︰
(i)
紀律處分或刑事程序已經展開但尚未結束;或
(ii)
正式程序雖然尚未展開,但政府有合理的理由懷疑該人員可能有不當行為,而假若進行紀律處分程序並證實該不當行為,其嚴重程度將會導致該人員遭受免職的處分;
(b)
公積金計劃公務員被裁定觸犯了下列任何一項刑事罪行,並在相關的紀律處分程序結束後被政府免職,繼而沒收其全部或部分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及(如適用)特別紀律部隊供款權益︰
(i)
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ii)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任何罪行,而該罪行是與該人員以往的公職服務有關的;
(iii)
任何與其公職有關的罪行,並經行政長官核證為已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或
(iv)
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以及
(c)
就已離職並被裁定觸犯了(b)(i)至(iv)段所提述其中一項刑事罪行的公積金計劃公務員,政府決定提出民事訴訟,以追討全部或部分已發放的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及(如適用)特別紀律部隊供款權益。
行政長官如已要求委員會提供意見,須在確認、更改或推翻與申述有關的決定前,考慮委員會的意見。
運作模式
因應行政長官的要求才召開會議。
會議內容及有關文件不會公開。
成員組織
委員會包括下列三名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
(a)
一名從司法機構委任的人士,或為大律師或律師專業成員的非公職人員;
(b)
一名太平紳士,而該名人士不是公職人員;以及
(c)
一名並非(a)或(b)的人士,而該名人士不是公職人員。
現有成員
委員會成員兼召集人:
高育賢女士, BBS , JP
委員:
黃仕進教授, BBS , JP
鄺配嫻女士
諮詢處
地址: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西翼6樓
電話號碼:2810 3182
傳真號碼:2530 0986
電子郵箱:csbcd@csb.gov.hk
參考資料
- 公務員公積金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