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受強積金制度的規管
《強制性公積金條例》(下稱《強積金條例》)適用於年滿18歲但未達65歲的政府僱員。不過,政府僱員在下列情況下將獲豁免受《強積金條例》的規管:
- 受《退休金條例》或《退休金利益條例》規管的人員。但此豁免只適用於根據退休金法例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而不適用於其他來源而可能受《強積金條例》規管的入息;
- 任何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所訂居留條件獲准來港工作的人士;以及-
- 該人士獲准在港居留的期間不超過13個月;或
- 該人士參加了香港以外地方的公積金計劃、退休金計劃、退休計劃或離職金計劃。
- 任何受僱少於60日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