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
一般來說,公務員年屆指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年齡便須退休。這政策目的是令公務員隊伍不斷加入新血,並使較年青的人員對本身的職業前途抱有期望。
退休福利
有關公務員退休時,將會享有其受聘條款所指定的退休福利。於2000年6月1日或以後受聘的人員,會按其受聘條款獲《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的強積金供款(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獲豁免的人員除外)或公務員公積金計劃的福利。在2000年6月1日前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退休時,可按所屬退休金計劃獲發退休金。
退休年齡
可享公務員公積金福利的人員,適用的退休年齡如下:
- 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但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受聘為文職職系人員的退休年齡為60歲,而紀律部隊職系人員為55歲或57歲;至於選擇延長服務年期的文職職系人員的退休年齡為65歲,而紀律部隊職系人員(不論職級)為60歲;以及
- 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受聘為文職職系人員的退休年齡為65歲,而紀律部隊職系人員(不論職級)為60歲。
香港退休金法例規定,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在舊退休金計劃和新退休金計劃下的正常退休年齡分別為55歲及60歲。退休金法例亦規定,紀律部隊人員在新退休金計劃下的訂明退休年齡為55歲或57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