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休金計劃
政府現為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設有兩種法定而無須供款的退休金計劃。舊退休金計劃受《退休金條例》規管,適用於在1987年7月1日前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新退休金計劃在1987年制定,受《退休金利益條例》規管,適用於在1987年7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期間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以及那些在1987年7月1日前受聘,但在1995年12月31日前或指定的選擇期前選擇加入這項計劃的人員。
一般來說,公務員會於退休時或在退休金法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獲發退休金。公務員的退休金是根據退休金法例訂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方法是按該員的薪金、服務年資、及所屬退休金計劃下的退休金計算因子,計算出該員可領取的退休金。公務員可選擇把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折算為一筆過的退休酬金,餘額則按月發放給該員,直至他逝世為止。
新舊兩種退休金計劃的主要分別如下﹕
舊退休金計劃 | 新退休金計劃 | |
---|---|---|
退休年齡 | 55 | 60 |
是否容許提早退休 | 是 | 否 |
辭職人員是否會獲發放延付退休金 | 否 | 是 |
最高可折算退休金比率 (在退休時可獲得的一筆過退休金的比率) |
25%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