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離職前休假的首長級人員申報投資事宜
根據政府政策,公務員在離職前休假期間仍受現行的公務員規則 (包括有關避免利益衝突的規則) 所規管。因此,首長級人員如已開始離職前休假,則不論以前所擔任的是第I層還是第II層職位,仍須繼續遵守以下的申報規定,直至正式離職:
(a)
每兩年一次申報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投資;
(b)
申報配偶的職業;以及
(c)
在兩年一度的申報期之間,如作出每次相等於或超過20萬港元的投資交易,均須在交易後的七天內呈報。
首長級人員在離職前休假期間提交的任何申報表,會繼續由所屬的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處理,但政務主任或行政主任職系人員則應向所屬的職系首長提交申報表。
詳細安排載於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8/2006號,該通告所述的指定表格現夾附如下,以供有關的首長級人員使用:
(a)
公務員投資申報表 (每兩年一次申報 ) ( 通用表格第389 (I)號(6/2008修訂 版);以及
(b)
呈報投資交易(購入及出售 ) ( 通用表格第389 (II)號(6/2008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