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外間工作
(A) 一般情況
離職後指公務員停止政府職務之後的時間。外間工作指受薪或無薪、全職或兼職的聘任、僱用或任何其他工作,包括為本身利益從事業務、成為某合伙經營的合伙人、成為某公司的執行或非執行董事、成為僱員等。重行受僱於政府或獲委任為政府諮詢委員會的成員不屬外間工作。
為維持公務員隊伍的誠信和聲譽,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公務員及前公務員在考慮應從事哪種離職後的外間工作時,仍應明智和適當地行事,因為在公眾心目中,他們所從事的活動依然反映公務員隊伍的文化和特質。他們應避免從事可視為與其服務政府期間所擔任職務構成衝突,或造成公務員隊伍聲譽受損,或遭受公眾非議的工作。
對於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公務員或前公務員,當局按其服務政府的職級,制定了不同的離職就業規管機制。一般而言,停止政府職務之後歷時愈短,則對離職後外間工作的管制愈嚴;而高級公務員的限制期則較初級公務員為長。
規管機制以保障公眾利益及保障個人就業權利這兩項原則為基礎。在規管機制下,維持公眾對政府的信任、良好管治,以及公正及有誠信的公務員隊伍,是須予保障的公眾利益。只有在個別個案中有充分理據支持時,保障公眾利益才會較保障個人就業權利重要。
規管機制是根據上述基本原則而制定,其政策目標是確保在指定限制期內:
- 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公務員或前公務員不會從事可能引致下列情況的工作:
- 與其過往政府職務出現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或
- 引起公眾在有充分根據下產生負面觀感,令政府尷尬並損害公務員隊伍的形象,或令處事公正並獲悉充分資料的觀察者在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後得出結論,認為有合理理由擔心有延取報酬或利益的情況;
- 不會過分約束有關人員在停止政府職務後從事工作的權利;以及
- 公務員職位的吸引力不會被削弱,以及有限的人力資源得以善用。
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公務員或前公務員在指定限制期內從事外間工作,須事先向有關當局申請批准,惟在以下指定非商業機構從事的無薪工作除外:(a)慈善、學術或其他主要不涉及商業運作的非牟利機構;(b)非商業性質的區域或國際機構;或(c)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機構。然而,在開始從事這類工作前,有關人員須填寫並交回訂明的表格,知會有關當局。
(B) 首長級公務員
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首長級公務員或前首長級公務員在指定限制期內(包括離職前休假期、及/或最低限度禁制期及/或管制期)如欲從事外間工作(上文所述獲一律批准的工作除外),須事先向當局(即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申請批准。當局會顧及利益衝突及公眾觀感等疑慮,並在考慮政府內部的評審結果及聽取獨立的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就有關申請作出決定。當局可以在附加條件的情況下批准有關申請,也可以拒絕批准有關申請。
首長級公務員的規管機制安排詳情載於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7/2011號,該通告指定的表格附載如下:
- 從事外間工作申請表(CSB/PSW/3號表格 (9/2011)) ( PDF / DOC 格式)
- 從事涉及香港以外地方職務的外間工作通知表格(CSB/PSW/1號表格(9/2011)) (PDF / DOC 格式)
- 為指定非商業機構從事無薪的外間工作通知表格(CSB/PSW/2號表格(9/2011)) (PDF / DOC 格式)
為確保當局在評審每宗申請時,能考慮與申請有關的最新情況,如申請人:
- 在提出申請一年或超過一年後才開始從事相關工作;或
- 在停止政府職務六個月前提出申請,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如批准該申請,該批准屬原則性批准,並須獲再次確認。再次確認程序將於申請人擬開始從事外間工作約三個月前進行。
(C) 非首長級公務員
按可享退休金條款退休並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非首長級公務員及已退休的非首長級公務員(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支薪的公務員或屬指定職級的非首長級公務員除外),在離職前休假期間及/或管制期內如欲從事外間工作(上文所述獲一律批准的工作除外),須事先向當局(即相關的部門/職系首長)申請批准。
按第一標準薪級表支薪或屬指定職級(後者須符合預設條件)的非首長級公務員一律獲准在離職前休假期間及離職後從事任何外間工作。
有關安排詳載於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9/2015號,該通告指定的申請表格(CSB/PSW/3(non)表格(9/2015))附載如下( PDF / DOC 格式)。為指定非商業機構從事無薪的外間工作通知表格(CSB/PSW1(non)/1表格(9/2015))附載如下( PDF / DOC 格式)及指定職級的非首長級公務員從事外間工作通知表格(CSB/PSW/2(non)表格(9/2015))亦附載如下( PDF / DOC 格式)。
(D) 登記冊
當局會保存登記冊,就每宗正在放取離職前休假的首長級公務員或前首長級公務員獲批准並已經從事外間工作的個案記載基本資料,讓公眾查閱,直至有關人員的管制期屆滿,或有關人員通知公務員事務局已停止從事獲批准的外間工作(兩者以較早者為準)。如欲瀏覽登記冊,請按此處。
暫停支付退休金
有關發放/暫停發放退休金的政策自2011年9月1日已作出修訂。在現行的政策下,再度受僱於政府的領取退休金人員,當年屆法例規定的退休年齡,暫停發放退休金的安排便不再適用於他們。但對於未屆退休金法例規定的退休年齡並再度受僱於政府的領取退休金人員,暫停發放退休金的安排會繼續適用。(香港退休金法例規定,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在舊退休金計劃的正常退休年齡為55歲;在新退休金計劃下,文職人員的正常退休年齡為60歲,而紀律部隊人員的訂明退休年齡為55歲或57歲。例如,一名屬新退休金計劃的文職人員在55歲時退休並再度受僱於政府,該人員的退休金會暫停支付,直至他/她年屆相關退休金法例所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60歲))。
此外,在退休後受僱於資助機構的人員,暫停發放退休金的安排也不適用於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