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撫恤金計劃
孤寡撫恤金計劃是一項由政府負責管理的供款計劃,在參加計劃的人員身故後,為其遺孀及遺孤提供撫恤金福利。此計劃的運作由《孤寡撫恤金條例》規管,並由孤寡撫恤金計劃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在1993年2月以前,所有在1978年1月1日或以前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的男性人員,除少數例外情況外,均須向此計劃供款,以確保在他們身故後,其遺孀及遺孤可得到適當保障。供款人必須以月薪的4%作為每月供款,如其月薪的4%超過125元時,則可選擇以每月125元或以上金額作為供款上限。隨着政府在1978年推出遺孀及子女恩俸計劃(現改稱為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孤寡撫恤金計劃已被取代,並由1978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新供款人加入。
孤寡撫恤金計劃自1993年轉為一自願參與的計劃。在1993年2月1日前已開始供款的人員,可在1993年2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選擇停止向計劃供款。
在孤寡撫恤金計劃下的撫恤金利益,將會在供款人或在計劃下擁有保留利益的前供款人身故後開始發放。撫恤金會首先發放給該員的遺孀。如遺孀已身故或再婚,則撫恤金將會停止發放,但如該員遺下子女,則有關的撫恤金福利將會改由遺孤享有。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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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撫恤金條例》(香港法例第9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