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計劃的要點
公積金計劃是一項退休福利制度,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新公務員入職條款受聘,而其後轉為新長期聘用條款的公務員。公積金計劃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稱《強積金條例》)訂立,其設計要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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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但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受聘而沒有選擇延長服務年期的人員
正常退休年齡為55歲(如屬一般紀律部隊人員)、57歲(如屬某些指定的紀律部隊職級)及60歲(包括所有紀律部隊以外的人員)
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但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受聘而選擇延長服務年期的人員,及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受聘的人員
文職人員及紀律部隊人員的正常退休年齡分別為65歲及6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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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但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受聘而沒有選擇延長服務年期的人員
政府對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包括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按累進供款率計算如下-
員工按公務員條款
受聘並完成的
無間斷服務年期按員工實任職級基本薪金
的比率計算的政府供款率3年以下 5% 3年至15年以下 15% 15年至20年以下 17% 20年至25年以下 20% 25年至30年以下 22% 30年或以上 25% 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但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受聘而選擇延長服務年期的人員,及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受聘的人員
政府對公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包括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按經調整的 累進供款率計算如下-
員工按公務員條款
受聘並完成的
無間斷服務年期按員工實任職級基本薪金
的比率計算的政府供款率3年以下 5% 3年至 18年以下 15% 18年至24年以下 17% 24年至 30年以下 20% 30年至 35年以下 22% 35年或以上 25% 根據上述供款率計算的供款額包括政府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但不包括特別紀律部隊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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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文(b)項所述外,紀律部隊人員亦可獲特別紀律部隊供款,供款率為基本薪金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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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加入公積金計劃時,政府會按與該人員的無間斷服務期相對的供款率作出供款,該服務期由該人員最初受聘為公務員的日期起計。如該人員按合約條款直接受聘擔任晉升職位╱職級而其後轉為長期聘用制,政府會因應該晉升職位╱職級所要求的年資,加上該人員按公務員條款受聘於該晉升職級後的無間斷服務年期,根據供款比率表上有關年資的供款率作出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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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計劃的整體財政承擔會保持在不超逾薪酬開支18﹪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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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如由最初受聘為公務員後連續服務滿10年,或年屆正常退休年齡(以較早者為準),將會享有政府自願性供款所帶來的全部累算權益。在此之前,歸屬比率則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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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但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受聘的紀律部隊人員(不論他們是否選擇延長服務年期)
紀律部隊人員年屆退休年齡(即大多數紀律部隊人員為55歲,某些指定的紀律部隊職級為57歲)或之後自公務員隊伍退休時,將會享有特別紀律部隊供款帶來的全部累算權益。在此之前,歸屬比率則為0﹪
適用於在2015年6月1日或之後受聘的紀律部隊人員
紀律部隊人員年屆正常退休年齡(即60歲)或之後自公務員隊伍退休時,將會享有特別紀律部隊供款帶來的全部累算權益。在此之前,歸屬比率則為0﹪;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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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一旦逝世、因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退休或基於罹患末期疾病的理由而按《強積金條例》獲發放其來自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將會享有政府的自願性供款及特別紀律部隊供款帶來的全部累算權益。
根據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規定,政府可以基於紀律理由,沒收或扣減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及特別紀律部隊供款的權益,並在有懷疑時暫不發放這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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