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利益及款待
《防止賄賂條例》嚴禁公務員貪污受賄。根據該條例,公務員如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接受利益,濫用職權索取或接受利益,或維持高於收入的生活水平,即屬犯罪。當局已制訂指引規管公務員接受利益和款待。
根據《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公務員已獲得「一般許可」,可以接受親屬提供的利益。公務員亦可在某些情況下接受私交友好提供的利益、或由商人和商業機構提供的利益,若然非公務員人士亦可按照同等條件享用該等利益。不過,公務員不應欠下與自己有公務往來的人的人情,例如不應接受他們提供的禮物、折扣、貸款、服務或其他恩惠。
雖然款待並不屬《防止賄賂條例》內所指的利益,但公務員必須避免接受任何過分奢華、慷慨或頻密的款待,以免履行職務時造成尷尬,或令政府聲譽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