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私人投資
為了確保公務員隊伍公正持平和向公眾負責,所有公務員時刻須避免進行一些私人投資,而引致實際或可能出現與其職務有利益衝突的情況。
擔當某些指定職位的公務員,特別是可取得市場敏感資料的高層人員,更須定期申報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的私人投資。
公務員尤其要注意︰
(a)
不應參與與自己有公務往來的人的業務,或對這些業務作出投資;
(b)
不應利用因公職身分取得的資料,為自己、家人或朋友謀取經濟利益;以及
(c)
如果奉命擔任的職位或負責的工作範疇,可能會與其私人投資出現利益衝突,應作出申報並向管理層尋求指引。
根據政府政策,公務員在離職前休假期間仍受現行的公務員規則(包括有關避免利益衝突的規則)所規管。因此,首長級人員如已開始離職前休假,仍須繼續遵守有關的申報規定,直至正式離職。(請同時參閱『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內有關公務員退休一欄)
參考資料
- 立法會文件:
2001年3月 - 公務員申報投資事宜(PDF格式)
2000年3月 - 公務員申報投資事宜(PDF格式) - 立法會質詢:
2000年1月 - 立法會九題:公務員申報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