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職制度
新入職的公務員,過往一直是按長俸聘用條款受聘,他們須經過為期兩年的試用期。為達致在公務員聘任制度引入更大靈活性的目標,政府於2000年6月1日起為新入職公務員實施新入職制度及一套新的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
在新入職制度下,大多數公務員最先會按試用條款或合約條款受聘一段指定的觀察期。若該人員符合職系的有關準則及要求,方可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個別公務員職系可為新入職人員制訂招聘政策和採用不同的入職制度,例如不同觀察期及聘用條款,以配合他們的管理需要或運作需求。
部門和職系管理層會負責對試用人員及合約人員嚴加監察和管理,觀察他們的表現、能力、潛質和品行,並切實執行勝任工作的標準。管理層會採取嚴格的標準,以確保只有在各方面都獲確認為適合的人員,才可按長期聘用條款受聘,而不適合的人員則不會獲得續聘。
部門和職系管理層亦可視乎有關職系的職務要求、運作需要、經驗水平和其他情況,考慮是否、何時及如何擴闊填補較高職級職位空缺的人選範圍,以包括政府其他職系的人員或外間的人選,以及在有需要和適當的情況下引入部門及職系中缺乏的技能、專門知識及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