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宣誓/作出聲明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及承擔,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一貫的期望和要求。所有公務員均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
與此相關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經制定後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在香港公布,並於同日晚上十一時生效,當中第六條訂明,“〔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公務員事務局先後於二零二零年十月及二零二一年一月向各部門發出通告,分別要求所有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或之後加入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以及所有在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前已加入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須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至於直接受聘/獲任命擔任較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公務員,則會獲安排進行宣誓。
要求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是對公務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並且讓他們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責任、承擔和要求,有助進一步保護、鞏固和推廣公務員隊伍要恪守的核心價值,從而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誓言/聲明內容
我謹此聲明:本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常見問題
相關連結
- 維護國家安全網站
- 基本法網站
- 公務員守則
- 新聞公報(“為二◯二◯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訂立宣誓或簽署聲明的要求”)(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 新聞公報(“七月一日或之後聘任為公務員的新要求”)(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