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的歸屬及發放安排
問: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 特別供款的權益要在甚麼情況下才會歸屬及發放給我?
答:如果你符合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政府的自願性供款便會歸屬及發放給你:
- 在年屆《公積金計劃條款》所訂明的退休年齡或之後自公務員隊伍中退休;或
- 不幸在職身故(在這情況下,權益會發放給遺產代理入);或
- 因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退休;或
- 由最初按公務員條款受聘,最少連續服務十年後才離職;或
- 基於罹患末期疾病的理由而按《強積金條例》獲發放來自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倘若你在退休/離職時是紀律部隊人員,並符合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特別供款便會歸屬及發放給你:
- 在年屆《公積金計劃條款》所訂明的指定/正常退休年齡或之後自公務員隊伍退休;或
- 不幸在職身故(在這憤況下,權益會發放給遺產代理人);或
- 因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退休;或
- 基於罹患末期疾病的理由而按《強積金條例》獲發放來自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儘管上文就歸屬和發放的準則有所説明,《公積金計劃條款》中另有條文規定政府可以基於紀律理由,沒收、扣減或追討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特別供款的權益,並在有懷疑時暫不發放這些權益。
問:怎樣計算"服務年資”?
答:"服務年資”是指由你開始以公務員條款受聘並繼續任職,而期間服務並無中斷的所有服務時期,包括以新試用條款或新合約條款受聘的所有年期,但不包括在此期間所放取的無薪假期或停職/監禁停薪或借調至另一個工作單位而有關借調條款已提供其他形式的退休福利的服務期。
問:我何時才能收到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和特別供款的累算權益呢?
答:部門/職系管理人員會首先查核你是否符合歸屬的條件,亦會查看是否有任何紀律理由不能發放來自政府自願性供款/特別供款的累算權益給你。在一般沒有牽涉或可能牽涉任何紀律或刑事調查的情況下,管理層通常可在你離職或部門收到你基於罹患末期疾病的理由要求你的累算權益獲歸屬及發放的申請後的三個月內,通知計劃受託人發放有關的累算權益。除非有特殊情況, 否則受託人在一個月內便可發放累算權益給你。
至於較複雜的個案,決定是否發放累算權益給你所需的時間會視乎個別情形而定。
問:我的自願性供款又在何時可以提取?
答:你的自願性供款在任何時間都全數歸屬於你本人。至於提取此類權益的安排,則會按照你所屬的集成信託計劃的規定進行。
問:我在何時可以收取來自強制性供款的權益?
答:政府及你本人所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會在供款時立刻全數歸屬於你。當你符合任何一項《強積金條例》所指定的情況,便可提取有關的累算權益,包括:
- 年滿65歲,或
- 在60歲至64歲之間永久停止工作;或
- 逝世(在這情況下,權益會發放給遺產代理人);或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或
- 永久離開香港;或
- 罹患末期疾病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