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項事宜
問:我是否需要就政府或自己作出的強制性供款、自願性供款及特別紀律部隊供款繳納薪俸税 ?
答:以下資料只供參考,敬請留意。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以及其累算權益的實際税務安排最終由税務局局長依據當時有關法例決定。
成員的供款
你在公積金計劃下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可豁免繳納薪俸稅,上限為每年18,000元,而你的自願性供款則不獲任何豁免,「可扣税自願性供款」(TVC)除外。
政府的供款
政府就公積金計劃為你作出的供款,並不屬於入息的一部份,因此你並不需要就此部份的供款繳納任何薪俸税。
累算權益
在你退休/離職時,所有由你及政府作出的強制性供款所帶來的權益,均豁免繳納薪俸税。
至於來自政府的自願性供款(包括政府自願性供款及特別供款)的累算權益,其税務安排簡述如下:
提取的情況 | 對薪俸税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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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死亡、無行為能力或罹患末期疾病 | 可獲豁免,但須受《税務條例》(第112章)的第8 (7) 及8 (8) 條的規限,即款額超過根據以下方程式計算出來的數額,便要納税: 15% x El x YCS - RAB El = 你在最後十二個月受聘期間的入息(包括津貼、合約酬金及居所的租值) YCS = 服務年資 RAB = 政府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
離職 (退休、死亡、無行為能力或罹患末期疾病的情況除外) |
可獲豁免,但須受《税務條例》第8(4)、8(5)、8(7)及8(8)條的規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