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條款及入職制度
新聘用條款及入職制度
為達至在公務員入職制度引入較大靈活性的目標,政府於2000年6月1日為新聘公務員實施新入職制度及新一套的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根據2000年6月1日實施並於2010年7月1日修訂的新入職制度,各公務員職系基本職級的新入職人員通常會先按試用條款受聘三年,然後方會獲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從外界直接招聘擔任監督職級的人員,最初會以按三年期的合約條款受聘。他們必須按合約條款受聘為期一般不少於三年,然後方可獲考慮轉按長期聘用條款受聘。
個別職系可以因應管理需要及運作要求,制定招聘政策及提出改動基本入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