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柱銘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就管理及管制公務員逾時工作的口頭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各局和部門(以下簡稱部門)在管理和管制公務員逾時工作方面,受相關的《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或通函規管。部門首長有責任釐定所需的人手數目,以便有效率和妥善地提供部門的服務。逾時工作只應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進行。部門首長有責任確保在不影響運作需要的原則下,把逾時工作減至最少,並保證逾時工作受到嚴格管制及適當監察。
在資助機構方面,釐定員工薪酬和是否提供逾時工作津貼,基本上是這些機構與屬下員工作為僱主僱員之間的事。正如薪酬待遇的其他組成部分,個別資助機構可自行決定是否與員工協議逾時工作應否有補償,以及如有補償,則以甚麼方式補償。政府沒有強制資助機構在管理和管制員工逾時工作方面跟隨公務員的做法。儘管如此,管制人員有責任確保其管制的款項(包括撥予轄下資助機構的資助金)用得其所。鑑於資助機構的性質種類繁多,管制人員可酌情決定應採取甚麼財務管理及監察制度,監督資助機構使用公帑的情況。政府對資助機構採用的監察制度在設計和具體安排上雖各有不同,但目前的重點已由控制詳細分項開支,轉為以成效為本。這樣既可以盡量保持資助機構在運作和運用撥款方面的靈活性,又可以確保撥給資助機構的公帑用得其所。根據現行資助政策,大部分資助機構都可以把財政年度結束時未用的撥款,積存在儲備中,直至達到指定限額為止。
現就有關政府各部門逾時工作津貼的問題答覆如下:
根據各部門提供的資料,在二○○三╱○四年度至二○○七╱○八年度,只有零星濫用逾時工作津貼的個案。
為確保公務員的逾時工作獲得妥善管理和管制,以及有關津貼用得其所,我們已公布下列管理逾時工作的一般規則: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