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機制
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4)款制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和《公務人員(紀律)規例》,訂明公務員隊伍的紀律處分程序。另外,紀律部隊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則載於有關的紀律部隊法例。隨着公務員體制改革的推行,當局在2000年初檢討並修訂了《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規定的紀律處分機制,務求建立一個效率與成效兼備而且符合自然公正原則的機制,懲罰行為不當的公務員,並發揮阻嚇作用,以儆效尤。紀律部隊亦進行了檢討以改善及精簡根據有關的紀律部隊法例而實施的紀律處分機制。
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制定的紀律處分機制
新的紀律處分機制由2000年4月17日起實施。新機制的主要措施包括成立一個獨立秘書處(即公務員紀律秘書處),集中處理正式的紀律個案,並精簡《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規定的紀律處分程序。
公務員紀律秘書處
公務員紀律秘書處由一名高級首席行政主任掌管,10名行政主任職系人員負責處理個案。秘書處負責為紀律處分當局(即行政長官、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或部門首長,視乎有關人員的職級而定),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集中處理所有公務員的正式紀律個案。
秘書處的職責和功能如下:
- 就如何對指稱的不當行為進行初步調查和整理證據,向部門提供意見;
- 在紀律聆訊中提出證據並傳召證人;
- 在紀律聆訊中為研訊人員/委員會提供支援;
- 提供紀律個案先例供紀律處分當局在考慮應處懲罰時參考;
- 就所有與紀律處分行動的準則、程序和施行的有關事宜,與部門和紀律處分當局聯繫;及
- 協助部門找出可能引致行為不當的範疇,並設法改善部門的員工管理制度。
精簡紀律處分程序
當局在2000年推行一系列措施以精簡紀律處分程序,包括刪除在舉行紀律聆訊前要求被控人員作出申述的規定,使用錄影帶及錄音帶記錄聆訊的過程及將擅自缺勤可採取即時革職行動的缺勤期限由21日縮減為14日。
依據紀律部隊有關法例制定的紀律處分機制
紀律部隊亦因應現今的各種情況,改善了按有關法例規定進行的紀律處分程序,並向負責進行紀律聆訊的職員提供了指引和培訓。